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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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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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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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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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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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一)受理初审 1、岗位责任人:城陵矶新港区环保分局经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⑦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城陵矶新港区环保分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和权限: 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污染防治设施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②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 ③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④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和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告知 1、岗位责任人:城陵矶新港区环保分局经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②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③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④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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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岳阳市云港路通关服务中心57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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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路线 |
可乘坐52、12路等公交车到黄泥沟下后步行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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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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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30-8422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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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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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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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
文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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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表格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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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
证照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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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
文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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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等; |
文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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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
文件 |
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