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等法律法规。 |
法定期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①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③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 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⑤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对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已采取削减措施,并按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⑥环保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在试生产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事流程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城陵矶新港区环保分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 ⑦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3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新港区环保分局排污许可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3、时限:6工作日。 (三)审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②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城陵矶新港区环保分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时限:1工作日。 |
窗口地点 |
岳阳市云港路通关服务中心571室 |
交通到达路线 |
可乘坐52、12路等公交车到黄泥沟下后步行到达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0-8422379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资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按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四)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六)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老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七)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八)相关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